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
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辅导员所带测评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测评班级家庭困难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该测评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该测评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认定工作面向全校各年级在校生。
第七条 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的,归入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新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入困难档;学生来自建档立卡家庭的,归入特殊困难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务部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测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认定结果以网站发布或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录入学工系统提交给学务部。师生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务部提请复议。学校学务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务部负责汇总各书院审核通过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列入不诚信名单,取消当学年所有评优评选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务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