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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16-09-21浏览次数: 32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该奖项面向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求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注册学生。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综合奖学金。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评审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参评期内无通报批评等各种违纪处分;

(二)学习勤奋、刻苦;

(三)申请者必须为当年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九条评选流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学生管理分部。

(二)符合上述第二、六、八条评选条件的学生,需本人递交申请材料(500字以内的书面申请书)。

(三)各院系、学生管理分部(以下简称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按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候选人。

综合测评成绩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院学〔2011〕9号)进行评定。

(四)各系部评选结果需在本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待学生无异议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五)入选人员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六)各系部将候选人名单、申请表、候选人员电子信息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候选人进行审议,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八)对拟获奖人选在全院公示一周,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经学院院务会批准后,评选结果上报教育厅。

第十一条凡在参评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或不符合条件而参评者,取消评奖资格。对已经获奖者,除追回款项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有舞弊行为或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人或工作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奖学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资助资金后,由财务部核发给学生,同时颁发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务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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