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及发放办法(修订)
为完善我校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及发放制度,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置综合奖学金在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奖励先进,树立典型,以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经费来源:全额从学生学费中提取。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由学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务会为综合奖学金评定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五条 学务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奖学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学生申诉。
第六条 各书院负责审核所辖各年级(专业)学生的申报信息。
第七条 各书院负责对所辖各年级(专业)学生在综合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等级及金额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类别、比例和金额:
获奖人数按比例计算(四舍五入),总获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5% 以内,其等级金额如下:
一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2%,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二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5%,每生每学年奖励1000元;
三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8%,每生每学年奖励600元;
综合奖学金的比例及金额可根据学生缴费标准的变化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参评对象及参评资格
第九条 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毕业年级不得参评)。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礼诚信,尊师爱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三)勤奋学习,善于创造,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学年综合奖学金参评资格:
1.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党、团及行政处分)者;
2.参评学年(专业和通识)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纪律处分,但多次违纪受到通报且屡教不改者;
4.在参评综合奖学金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学金:
1.学生休学期间;
2.学生试读期间;
3.学生留降级后第一个学年;
4.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第五章 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各等级综合奖学金评定依据
综合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基本依据。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在每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之后。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各书院初审:综合奖学金以书院为单位评定。
1.根据综合奖学金参评条件,学生登录学工系统提交参评申请。
2.由各书院组织审核、量化评分。如果一个书院内存在多个年级(专业),且课程设置不同,按年级(专业)进行评定。测评原始记录与评定结果须保留,以便备查。
3.各书院审核、公示参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生个人对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书院提起申诉,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5.各书院将参评学生信息通过学工系统提交学务部。
(二)学务部审核,评定拟获奖学生。
1.学务部根据评定标准及比例对各书院所报参评学生予以审核并提出评定意见;并将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
2.学生个人对综合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务部提起申诉,学务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书院。
(三)院务会讨论及董事长审批:院务会讨论并将评奖结果报董事长批准。
(四)其它情况处理:
如果学生人数不足60人的年级(专业),评定综合奖学金时必须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才具评定综合奖学金资格;
2. 如参评人数所占比例不足奖学金分配比例,不得降低参评标准。
第七章 发 放
第十六条 评定后,由财务部将综合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向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获得综合奖学金者,学校有权撤销并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并不得参与下一学年度的评奖,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书院对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应仔细审核,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对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书院,学校将视情况减少或降低奖学金评定名额及比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综合奖学金评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三全学院*书院**—**学年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2.《三全学院*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结果汇总报告》
三全学院某书院某—某学年综合奖学金候选人名单.docx
三全学院某书院某—某学年综合奖学金评定结果汇总报告.docx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