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9-01-15 浏览次数: 1984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对违纪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及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学生违犯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我校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第六条  有反对宪法、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与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有关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集会、游行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

(三)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对党和国家具有攻击性的言论的;

(四)组织或者带头参加罢课、罢餐,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的;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带头成立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活动的。

第七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处以罚款者,如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有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考场、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参加赌博酗酒闹事行为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指定区域以外张贴通知、海报等宣传品,并不听劝阻的;

2.在指定区域以外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3.在课桌、校内建筑物及公共场所刻划,故意损坏花草树木的;

4.在校内擅自散发商业宣传品的;

5.在公共场所吸烟并不听劝阻的;

6.在教室占位、上课期间出入教室、玩手机、大声喧哗等扰乱课堂秩序,经过任课教师或辅导员批评教育两次以上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

2.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

3.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3.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记录的;

4.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

5.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2.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3.未经审批擅自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4.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2.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以学校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众赌博的,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全部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小于等于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大于100元,小于等于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窃、诈骗价值大于200元,小于等于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诈骗价值大于500元,小于等于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窃、诈骗价值大于8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情节恶劣者,可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小于等于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大于200元,小于等于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大于500元,小于等于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大于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肇事、纠集、挑动、策划或者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者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外校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打架的挑动者、策划者、参与者而犯此款则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6.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教职工的:

1.侮辱、诽谤、威胁教教职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暴力威胁教职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妇女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产生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磁盘、光盘、图片或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有淫秽物品一律没收;

(六)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购买赃物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自使用各种大容量电器,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防火规定,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烧毁的公私财物应予照价赔偿。严禁在床上或者晚上正常熄灯后在寝室内燃点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从而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除没收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严禁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屡教不改者,给开除学籍处分;凡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五)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或者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发生时,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寝室的学生负有制止和举报责任,不得有包庇行为,否则一同处分。

(六)不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未经允许在外留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接留宿异性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不上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非法经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严禁在公寓楼内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影响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禁止在安全通道及其附近堆放妨碍消防疏散的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测试、考试中出现违规及作弊行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考试违规相关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进行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盗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况不同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玩黄色电子游戏,看不健康书籍、网站、电影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使用计算机时,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校园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或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缺席一天按八学时计;缺操一次按一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一次按半个学时计;见习、实习期间缺席一天按八学时计):

缺席24学时(含24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缺席已受到处分的学生,仍然私自未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再次累计缺席24学时(含24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规定处理。

无故不参加学校、书院、年级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教学见习、实习过程中,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对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见习、实习期间违犯纪律者,可按所在医疗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一)实习学生在检查异性病人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勒索病人财物或私开药物从中牟利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学业问题或其他问题降级、留级或做退学处理的,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其手续,不按时离校或纠缠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者;

(二)反供、串供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六)同时违犯本条例两款及两款以上规定者。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此期间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在本学年的品行评定等级,可按一般或者较差评定。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当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事件发生后,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处分材料,3个工作日内报学务部。

涉及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学务部会同书院、保卫科进行调查并形成处分材料;涉及学生考试违纪的,由教务部会同书院进行调查并形成处分材料;其他学生违纪行为由有关书院单独或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形成处分材料;对于部分学生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由学务部直接调查处理。

(二)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提交学务部进行审核。

学务部在1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进行审核,处分材料不足或者处分与违纪情况不相符的,有权将处分材料退回书院并要求重新准备处分材料。

(三)学务部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辅导员召开学生违纪处分沟通会,讨论学生违纪处分建议,达成共识统一意见。

(四)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学务部审批,报学校备案;对学生做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务会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

(一)本人检讨,突出违纪时间、地点及事实;

(二)相关人员对违纪事实的旁证材料;

(三)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认证材料;

(四)《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表》(附件1)

违纪学生拒不悔改,拒不提供书面检讨材料的,书院在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理意见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3个工作日,由书院辅导员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本人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单及回执》(附件2)上签字,并将告知单回执由辅导员交至学务部。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应当在全校发文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由学生本人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单及回执》(附件3)上签字,并将告知单回执由辅导员交至学务部。

(二)受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在告知单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三)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或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负责公告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四)受处分学生所在书院须在处分决定下达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家长,并做好记录。

(五)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谨慎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根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注重走访、调查等书面证据,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和向上级部门申诉,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违纪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受处分者,在解除处分前,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享受国家贷款者:(1)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降低一个等级;(2)受记过处分者,降低两个等级;(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贷款。

2.凡违纪受处分者,取消评先受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评定奖学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九)违纪处分的解除程序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表现较差的,可延长处分期限。受处分期间的学生具体表现由班级学生和辅导员共同投票认定。

违纪学生需每两个月向辅导员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到达解除期限或者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违纪解除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附件4)。由大班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由学生本人陈述近期表现,由班级学生和辅导员投票决议是否解除违纪。投票结果须反馈给学务部,书院要保留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直接由学务部审批,报学校备案;对学生做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须由院务会审批。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院学〔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表

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单及回执

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单及回执

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表.docx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单.docx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单.docx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docx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