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6-09-21 浏览次数: 58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异的注册学生。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面向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综合奖学金。

第八条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评审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参评期内无通报批评和各种违纪处分。

(二)学习勤奋、刻苦;评奖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考试、考查课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参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院学〔2011〕9号)。

(三)积极参加大学生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并获得院级以上个人奖励;为学院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得到师生公认及好评;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九条评选流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院系、学生各管理分部(以下简称系部)。

(二)符合上述第二、六、八条评选条件的学生,需本人向所在系部递交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荣誉证书等)。

(三)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申报工作。评审小组由各部各年级辅导员和本部本年级20名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人员须提前报学务部批准。

各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学生按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按排名顺序确定候选名单。

综合测评成绩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

细则》进行计算。

(四)候选人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五)各系部将候选人名单、申请表、候选人员荣誉证书及加分证明报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

(六)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学务部主任、教务部主任、团委书记、财务部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以及学生会代表为委员会成员。

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候选人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七)对拟获奖人选在全院公示一周,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经学院院务会批准后,评选结果上报教育厅。

第十一条凡在参评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或不符合条件而参评者,取消评奖资格。对已经获奖者,除追回款项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有舞弊行为或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人或工作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奖学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院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资助资金后,由财务部核发给学生。同时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务部。

第十五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