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精神病医院、新乡市盲聋哑学校招聘信息公告(2014年)
发布时间: 2014-12-11 浏览次数: 85

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招聘工作公告。

  

一、招聘计划及相关内容

  

新乡市精神病医院为差补事业单位,本次招聘11名医护人员;新乡市盲聋哑学校为全供事业单位,本次招聘2名校医。具体招聘计划及相关内容见下表:

  

二、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如35周岁以下指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年龄段类推);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及资格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的;

  

4、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6、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招聘程序与相关事宜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及地点:2014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每天8:00—18:00,地点在新乡市人事考试中心(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商业步行街南口)。

  

2)报名办法: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需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有要求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就业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近三个月内免冠正面证件照5张(红底、蓝底、白底均可)等,留学回国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报考岗位要求具有工作经验的还需出具工作经历证明。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新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

  

3)报考资格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对报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通过报考资格审核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

  

4)缴费:通过报考资格审核的人员,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除经批准免缴笔试考务费的人员外,报考者按每人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领取准考证:12月25日到新乡市民政局人事教育科(人民东路甲1号政府办公大楼1172房间)领取。

  

2、岗位及人员调整

  

各拟聘用岗位的报名人数(以缴费人数确定)与拟聘用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不足3:1的,根据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或调减该招聘岗位,岗位被取消的,该岗位的报考者可调整到符合条件的其他招聘岗位,调整或调减的情况将通过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axx.lss.gov.cn)公告。已缴费但招聘岗位被取消又不愿意或不能调整岗位的报考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新乡市民政局人事教育科(人民东路甲1号政府办公大楼1172房间)退回本人笔试考务费。

  

本次招聘岗位为工作艰苦、紧缺专业岗位,如招聘确实有困难,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3、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报名的,可免交笔试考务费。拟免交笔试考务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名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名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逾期未办理免缴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4、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的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二)考试

  

1、笔试

  

笔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00分。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内容为: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人体解剖学、卫生法律法规等(权重65%);材料作文(权重35%),即给定材料,按要求作文。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2014年12月27日9:00至11:30测试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安排在新乡市城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新乡市实际,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河南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参加“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新乡市农村任职2年以上且仍在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在新乡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笔试成绩加5分(上述人员已在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不再享受此政策),符合多个条件者,最多加5分,须在2014年12月24日上午8:00至11:30到新乡市民政局人事教育科(人民东路甲1号政府办公大楼1172房间)提交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逾期不再受理。

  

博士研究生报考者免于考试,按照市委、市政府新文〔2011〕97号文件有关规定优先考核聘用。

  

2、面试

  

报考人员面试前的面试确认时间另行通知。进入面试的考生要及时查看网上发布的信息,并保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影响面试及体检的后果自负。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同一单位及其岗位(专业)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如有主动提出放弃者或逾期未参加面试确认而产生的空缺,按照同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人员届时直接电话通知),但从面试通知单与须知发放起出现空缺不再递补。笔试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合专业命题答辩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具体面试工作另行安排。

  

面试成绩低于7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和考察。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三)体检

  

根据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照岗位(专业)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当出现末位并列超计划时,可争取或调剂名额,未能实现的,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通过面试加试按面试加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对体检未到的或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体检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以用人单位为主,采取审查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法,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的岗位空缺,由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递补须从报考同一岗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

  

(五)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调查核实后应当取消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聘用人员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属于在职的(含实行人事代理)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予以考核,合格者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解聘意见,到聘用审批机关备案。被解聘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四、组织领导及信息查询

  

本次招聘工作由新乡市民政局组织实施。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axx.lss.gov.cn)为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专用网站,有关考试招聘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该网站进行发布,请注意查询。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373-3696653

  

监督电话: 0373-3696591。

  

近年来,发现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之机搞诈骗活动,望广大考生提高警惕,不要相信社会上的虚假及欺诈信息,以免给个人造成损失。

  

五、纪律要求

  

(一)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第27条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二)自始至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为应聘人员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政策规定、运作程序、方式方法等凡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对笔试、面试、聘用结果予以公示。在工作中,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招聘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聘程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扩大招聘范围,改变招聘程序,或擅自降低聘用条件和标准。对违纪、失职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

  

(四)应聘人员要诚信报考并自觉遵守招聘工作规定和纪律,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否则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在进入面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放弃的人员,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本公告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