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仁智书院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组织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学习、生活与受教育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我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事务听证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学生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学生和学生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各书院下设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书院听证会),由各书院团总支指导其具体工作。书院听证会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各自然班级设委员一名)。主任负责学听证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听证会的召集,并主持听证会,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书院听证会委员不享受任何待遇。委员由各自然班推选出一名普通学生组成,学生干部不得参选。委员会成员需有一定比列的性别、民族、贫困生、年级、政治面貌等人群组成。 第七条 学生事务听证会委员必须无挂科现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愿意为全体师生利益服务。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听证委员会以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为原则,如无听证内容则不召开。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听证会主要职责:负责审议全院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务方案进行表决。如:各类评选办法,各类活动方案等; 第十一条学生事务听证会每次会议从全部委员中选出25人代表参与会议(代表委员要包含各个层面人员,要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学生事务听证会工作流程图如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书院根据本办法成立院系级学生事务听证机构,负责本书院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听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研究,并报学院领导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