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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6-01-30浏览次数: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快形成一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前沿技术问题,提升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新乡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重点资助在我市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内外优秀科技创新人才,通过开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市科技创新人才以选拔、培养和引进杰出人才为目标,通过对在新乡工作的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人才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计划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及特色产业等相关产业。
 第四条 本计划纳入新乡市科技发展计划体系,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六条 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新乡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新乡市有固定工作单位或与驻新乡市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项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新乡市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原则上申请者不超过六十岁。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科技创新人才的申请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新乡工作或被在新乡工作单位聘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权,且其技术成果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的人才;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3)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4)市级以上优秀专家;
    (5)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前三名者;
    (6)获得博士学位并同时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7)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省创新团队等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新乡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新乡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在新乡市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评审机构是科技创新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的创新性贡献、研究方向的前瞻性、研究内容的先进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认定程序: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概算不符合规定;
    6.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市科技计划经费支持;
    7.已获得过本计划资助者。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技术专家阅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评审时,申请者须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确认,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通过认定的创新人才,由市科技局印发文件,予以公布,同时授予“新乡市科技创新人才”称号,并资助一定经费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报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支持期限一般为两年,在资助期内,由市科技局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专利申请、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专利申请等,均应标注“新乡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中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中止项目执行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查后,视情况收回下达的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的,经市科技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项目,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资金每年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政府引导、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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